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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水电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9-01-03 09:20:00  作者:本站编辑  来源:本站原创  浏览次数:

一、总 则

(一)为加强学校水、电管理,杜绝浪费,特制定本办法。

(二)规范用水、用电行为,严禁违章用水、用电。

(三)划分责任范围,明确责任人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。

二、管理机构和职责

(一)后勤管理处在学校行政领导下全面负责校园内的水、电管理工作。

(二)管理职责

1.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;

2.负责校园内用水、用电的检查和维修;

3.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。

三、责任划分

(一)校园内室外水、电部分(路灯、草坪灯、射灯、草坪喷灌)由后勤管理处负责,根据时令及绿化工作需要及时调整用水、用电时间。

(二)室内公共部分(门厅、走廊、楼梯间、卫生间)用水、用电,白天由所在部门安排专人负责,夜间由门卫负责。

(三)办公室、实验室、阅览室、餐厅、学生活动室等各部门所属场所的用水、用电由所在部门安排专人责任管理。

(四)教室内的用电由教务处指定人员负责管理。

(五)学生公寓内的用水、用电由学生处指定人员负责管理。

(六)经营性场所用水、用电由各租赁人负责管理。

(七)施工用水、用电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。

四、水、电管理人员职责

(一)各部门要指派专人对所管辖场所的用水、用电进行有效管理。

(二)水、电管理责任人负责所管辖场所规范用水、用电的日常安全检查、监督。

(三)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承担所管辖场所违规用电的连带责任。

(四)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管辖场所的规范用水、用电,避免浪费及事故发生。

(五)各部门水电管理责任人负责所管辖场所水、电设备故障的报修。

(六)各部门责任人承担所管辖场所违章、违规用电的主要责任。

五、用水、用电规范

(一)校园内路灯、学校正门投射灯以及图书馆亮化灯具亮灯时间根据时令灵活掌握,晚23:00时熄灯。逢重大节日、学校重大活动或特殊要求时,开、关灯时间灵活掌握。

(二)草坪喷灌设备用水根据气候及植被需要灵活掌握,但要避免浪费。

(三)室内公共部分、办公室、实验室、阅览室、餐厅、学生活动室等室内场所原则上按照冬季8:00时—15:30时、夏季6:30—17:30禁止使用照明设备执行,阴雨天气光线较暗时可灵活掌握。室内场所人员离开时要及时关闭照明设备、用电设备及给水设备,避免浪费和事故发生。

(四)室内场所严禁使用电热取暖器、电炉子、电加热棒等违章电器,特殊情况需报保卫处批准后方可使用。

(五)严禁私接、乱接供电线路和给水线路。

(六)严禁破坏供电、供水设备。

(七)施工用水、用电需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后,按规定装、验、封表,按用电安全规程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悬挂警示标志。所发生的费用由后勤管理处在工程结算中扣除。

(八)经营性用水、用电需按用量、按标准交付水电费。确因经营需要需改动供水、供电线路的需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改动。

六、报 修

(一)各部门负责直接向后勤管理处综合维修科对所管辖场所的供水、供电故障进行报修,报修要及时。

(二)教室、学生公寓供水、供电故障的报修由使用人负责向后勤管理处综合维修科报修。

七、检 查

(一)水、电管理检查采用各部门、班级及寝室自查,后勤管理处综合维修科巡查,学校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。

(二)水、电管理责任人每天都要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、电使用情况进行检查,发现故障要及时报修。

(三)后勤管理处、保卫处将定期对全校范围内的水、电使用情况进行巡查,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(涉及教职工的报纪检监察处、涉及学生的报学生处)反馈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。

八、处 罚

(一)因管理不善造成“长明灯、长流水、用电设备不断电”等浪费现象的,对当事人全校通报批评。

(二)对于使用电热取暖器、电炉子、电加热棒等违章电器的,没收违章电器并对当事人全校通报批评。

(三)对于私接、乱接供电线路和给水线路的,要求当事人限期恢复正常并对当事人全校通报批评。

(四)对于经营者和施工单位私自启、封水电计量设备的,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-1000元罚款。

(五)对于因违反使用规范、安全规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引起重大事故发生的,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。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承担管理和领导责任。

(六)处罚由后勤管理处或保卫处下达处罚通知单并送达当事人,当事人在接到处罚通知单后3日内应及时到学校财务处交纳罚款。否则,每拖延一天按处罚金额的1%加收滞纳金。

本《办法》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,执行上级规定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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