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公共设施管理办法
一、总 则
(一)为加强学校公共设施管理,保证学校师生员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环境,更好地适应学校发展需要,结合我校具体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(二)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公共设施管理工作,切实加强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设施的保护和管理。
(三)公共设施管理坚持宣传与管理相结合,全员参与与专人负责相结合。
(四)本规定所称公共设施包括:
1.校园道路及其设施:混凝土道路、人行道、停车场、广场及其他附属设施。
2.校园给排水设施:校园给水管线、阀门、阀门间及其附属设施;接纳、输送校园雨水、污水、废水的管网、排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。
3.校园公共照明及用电设施:道路、广场、绿地、景观等的路灯、射灯、庭院灯及照明附属设施;走廊、门厅照明灯具、开关、插座及其附属设施。
4.校园公共卫生设施:室内外果皮箱、垃圾桶;各楼内公共卫生间、洗衣间及其附属设施。
5.教学、科研及办公设施:各办公室、教室、教学实验室、科研实验室及图书馆的门、窗、纱窗、沙发、书柜、文件柜、桌椅、黑板、灯具、开关、插座等;室内外体育设施。
6.生活设施:食堂内桌椅、门窗;寝室门、窗、纱窗、桌椅、柜、床、灯具、开关、插座、手盆、毛巾杆、大理台面、座便等。
7.其他公共设施。如:公共部位的门、窗、纱窗、楼梯扶手、宣传牌扁等。
(五)各部门应把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,同时应加强向广大师生宣传教育,使广大师生增强爱护公共设施意识。
(六)任何单位、个人都有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,对损坏公共设施行为有制止、检举和控告的权利。
二、校园道路及其设施
(一)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道路及其设施的养护,并根据道路的实际情况制定维修计划,经学校同意后组织施工。
(二)保卫处应严格控制管理履带车、铁轮车以及超重、超高、超长车辆擅自在校园道路上行驶,禁止机动车辆碾压道路侧石(道牙石)及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、装卸货物。
(三)在校园内施工的履带车、铁轮车或者超重、超高、超长车辆,应事先征得后勤管理处的同意,经与保卫处沟通后,按指定时间、路线、慢速行驶。
三、校园排水设施
(一)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给排水管网的日常管理。组织管养单位定期检查、维修和清淤排障,保证给排水设施的完好、畅通。
(二)校内施工需接给水管线的施工单位,需经后勤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接驳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接、乱接。
(三)各楼宇内给排水阀门间属专业工作间,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存放物品或挪做他用,违者将追究楼宇所属部门主管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。
四、校园公共照明及用电设施:
(一)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公共照明及用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,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修,保证其正常工作。
(二)各楼内强电、弱电配电室属专业配置房间,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存放物品或挪做他用,违者将追究楼内所属部门主管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。
(三)人为原因造成照明及用电设施损坏,由当事人按价赔偿。
五、校园公共卫生设施
(一)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公共卫生设施的管理和维护,保证其正常使用。
(二)人为原因造成校园公共卫生设施损坏,由当事人按价赔偿。
六、教学科研设施
(一)后勤管理处负责教学设施的日常维护,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修,保证教学设施的正常使用。
(二)各教室内的教学设施由使用人负责日常管理,人为原因造成教学设施的损坏,由当事人按价赔偿。
(三)教学、科研实验室内的教学科研设施由各院、系、部或实验中心负责日常管理,人为原因造成教学设施的损坏,由当事人按价赔偿。
(四)图书馆内的教学设施由图书馆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,人为原因造成设施的损坏,由当事人按价赔偿。
七、办公设施
(一)后勤管理处负责办公设施的日常维护,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修。
(二)各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办公设施的日常管理,人为原因造成办公设施的损坏,由当事人按价赔偿。
八、生活设施
(一)后勤管理处负责生活设施的日常维护,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检修和维修。
(二)食堂内的生活设施由餐饮中心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及报修。人为原因造成损坏,由当事人按价赔偿。
(三)学生寝室内的生活设施由学生处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及报修,管理办法按学生部门相关规定执行。
九、其他公共设施
其他公共设施由其所在楼宇归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报修。后勤管理处负责检修和维修。
十、赔偿和处罚
(一)公共设施人为损坏按价赔偿金额按学校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。
(二)人为恶意破坏的,对当事人进行按价赔偿等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