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
发布时间:2019-01-03 09:24:08 作者:本站编辑 来源: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:
1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,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。
2、中心人员必须先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,经卫生培训合格方可上岗。
3、凡患有痢疾、伤寒、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(包括病原携带者)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工作。
4、患有活动性肺结核、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工作人员立即离岗,不准留用。
5、如查出患有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(咳嗽、腹泻、发热、呕吐、烫伤、手外伤、咽喉痛等)的人员,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,查明病因,治疗康复后,方可上岗。
6、饮食中心管理员每天要对每位从业人员做好上岗前检查,并做好记录,如发现有第五条件所述有关人员时要立即处理。
7、所有从业员凡患病、有疾病先兆必须向餐饮中心负责人报告,患者与其他知情健康从业人员均不得隐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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